“職場中的道與術 謀求公道,冒險借助于旁門左道 本世紀初,俺就職于順德某家具集團時遇到一樁小題大作的事件:品管部一名檢驗員犯了一個小小的過錯,被一名皇親國戚當場“摛獲”,上綱上線無限夸大其嚴重惡果之后,小報告直達“天庭”,HR部門很快得到“上諭”:立即炒掉,殺一儆百! 按照企業管理層級方面的游戲規則,員工出現過錯,無論任何管理者發現后,都理應按程序、按制度交給直接主管或相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理,上級部門只是起到監督處理、并跟蹤處理結果的作用,一般不需要直接經手處置。但民營企業,老板的指令就是“圣旨”,越過所有的中間環節和管理層級,直接向經辦部門或經辦人下達指令的情況屢見不鮮。 行政主管收到“六百里加急”之后,不敢怠慢,馬上進行調查,發現員工盡管不夠“死罪”,但“皇上”卻已下達了“立即執行”的諭旨,行政主管在“是否執行、如何執行”之間感覺難以取舍,于是,向俺請示操作辦法。俺當時兼任HR部門經理,也屬于行政主管的直接領導,參與這一事件的處置便責無旁貸。 俺告訴行政主管:第一,我自己去找老板,爭取讓他收回成命,但你不要抱多大希望,因為在老板眼里,企業里多的是人,外面想進來的員工數不勝數,少一個普通員工沒多大關系,炒掉一名基層員工就象掃出一片落葉一樣簡單,不會引起他的珍惜和重視,同時,作為老板,以他平時的處事風格,為了自己的威嚴和面子,讓他收回成命的可能性極小;第二,你去與這名員工的直接主管、分廠廠長商談,讓他們出面協助辦理員工的離職手續,并由他們與員工面談、安撫,爭取讓員工走得不留痕跡,不造成負面影響。 分頭行動的結果馬上就匯總到一起:老板不同意收回成命,并希望盡快執行;員工愿意委屈求全,接受先罰款、再解雇的處理結論,只有一個要求:離職之日結清所有工資。 從法律層面上、從道理上講,從職場上大多數人公認的是非標準來看,員工確實已經做出了極大的退步,這一要求也并不過份:你炒掉我,我接受,你處罰我,我也同意,但我走的時候,你還欠我的工資就不合情理,我就不能接受了。 當時,《勞動合同法》尚未出臺,民營企業炒掉員工的普遍規則是:對于員工,你炒我,要經過我的同意,什么時間能走,由我決定,并且按我的要求完成交接,如果在此期間招不到合適的接替者,你就得耐心等待,甚至遙遙無期;作為企業,我炒掉員工,你就得馬上走人,并且得不到任何補償,甚至連工資也不能現在就發給你,需要等到公司發薪日再劃入你的帳號。這個霸道政策導致的直接后果是:很多被炒掉的員工外出找工作沒有路費,打道回家沒有盤纏。既然做事沒有崗位,離開沒有路費,便只能天天纏著相關領導,天天與公司、與管理人員發生矛盾或沖突了。 按理說,企業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理應站在勞資雙方的中間立場上,不偏袒任何一方,用法律、用情理去調和、緩沖、化解雙方的矛盾與分歧,以最大程度地達成共識,從而保證整個企業的正常運轉。如果過分偏向于資本方并做出一些違法悖理、明顯有失公平的舉動,員工就會將你當成資本方的打手,事事處處與你為難,你想做什么,他們就會或明或暗地拆你的臺,導致最后沒有人配合你的工作,你也不能繼續玩下去了,自然就會垮臺;而管理者完全站在員工立場上,處處維護員工的利益,資本方也會把你當成員工要挾公司的后臺,當成與企業作對的領頭者和眼中釘,一旦成了這類“重點懷疑對象”,你也同樣玩不下去。所以,聰明的管理人士,總是在每一件具體事件中,努力尋求雙方之間的這種平衡點,并在實際工作中盡量不偏不倚,力圖維持這種或表面、或實質上的平衡關系。 這件事情發生之后,從“王道”、從正道上講,HR部門完全可以向上反映,希望通過正規渠道去合理解決,而事實上,這一想法在民營企業,特別是在那個勞動法規并不健全、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的時期,所謂正常渠道解決問題,僅僅只是一種美好的奢望,這種情況下的企業管理,實際上是遇到了企業不講道理的所謂“管理”,而面對無理可講的企業環境,你這管理人員如何做人做事,更是對職業人士道德、良心和技巧的多重考驗。 作為經辦者,HR部門面對當時的局面,實際上出現了一個兩難的境地:向上級、向老板報告,上級和老板會認為你沒有能力,連炒掉一個普通員工這么簡單的事情也不能擺平,不但不會給予你支持,不會向你提供相關資源,甚至可能毫不猶豫地將“球”踢回來,強令你去想辦法自己解決;而員工一方,他的訴求合法、合情、合理,他理所當然地要求起碼的公道,便只能天天死纏著你,要求你按法律辦,按約定辦,按情理辦。可是,不管按法、理、情哪一條來解決,即使是員工打了折扣的要求,遇到這種大環境之下老板不講理、公司不講理的境況,你就沒有這個權限和能力去解決和應對,于是,向上不好交待,向下不易擺脫。而事件已經發生了,不解決又不行,一是老板罵你,二是員工逼你。 行政主管于山窮水盡之處,想出了一個又一個辦法,甚至提出,讓保安隊長去強制執行,先趕走這名員工,而保安隊長是這名員工的老鄉,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因為有這種關系存在,不會發生大的摩擦。 俺輕輕搖了搖頭,告訴行政主管:這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一是會引起其他員工的寒心,二是讓保安隊長今后在老鄉面前難以做人,三是作為管理者,我們明知公道在哪里,卻還要采用這種方法,自己在良心上也過不去。 深思了一個下午,接近下班之時,俺找來保安隊長,首先問了問那名員工的情況。保安隊長可能早有防備,馬上表態:堅決按照領導的意圖去完成任務,先禮后兵,先做思想工作,如果沒有效果,就采取強制措施,堅決不讓他再進入公司區域,請領導放心! 俺看著保安隊長,心里一陣顫栗:為了生存,這個社會已經將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扭曲得六親不顧、麻木不仁了…… “說點別的吧,輕松點”俺嘆了口氣,似乎無意之中說起另一個話題:“你是聰明人,平時特別能理解領導的想法,這樣吧,我說幾個風馬牛不相及的現象,你可以去想一想,但是,只可意會,不可言傳,更不能向外擴散”。 保安隊長不解地望著俺,俺故作輕松地說出幾個在外人看來好象根本沒有必然聯系的“閑聊”話題:“第一,有錢人最怕什么,最珍惜什么?當然是性命!第二,某某小區門前的風景很不錯,不知道你注意過沒有?第三,蘋果削掉皮以后,吃起來好象更甜一些,男人用大一點的刀子去削皮,好象更順手一些吧。” 保安隊長愣了好久,還是不明白俺究竟想說什么。俺點到為止,讓他先去吃飯,晚上再慢慢想,但不能讓別人知道,并反復強調這個游戲只可意會,不能言傳,明白了其中的意思,你會前途無量,不明白這個意思,那你只能永遠做保安隊長了。 與保安隊長“閑聊”后的第二天,那名被炒掉的員工沒有按時前來HR部門“上班”了。當天晚上,出現了戲劇性的一幕:某小區門口,老板帶著老婆孩子散步于小區的正門附近,相距百米之內,一名員工高喊“老板好”,接著,一邊用左手拿出一個蘋果,一邊用右手舉起接近一尺長的刀子,狠狠地砍向蘋果,一刀,兩刀,三刀,手起刀落,被砍下的蘋果準確無誤地掉進垃圾桶內!據說,這一奇觀持續了3天,并且每天早上老板駕車出門時享受一次,晚上回家時再觀賞一次。 在老板連續觀賞了三天之后,HR部行政主管接到圣旨:馬上通知財務,以現金方式結清這名員工的工資,讓他迅速離開,不希望再讓他出現在大家的視野之中! 聽到行政主管的報告,俺立即找到老板,提出反對意見:這個先例不能開,如果開了這個先例,下一個會仿效的,如果大家都仿效,我們怎么辦? 老板發火了:怎么辦還要問我?去制定一個政策,以后炒掉的,馬上結清工資走人,最好是半天之內! 俺裝出憂國憂民的樣子:還有一類,就是辭職的對象,到期了,是不是也應該照此辦理?不然,以后誰都會通過被炒掉而離職,會影響正常的工作交接。 老板還在生氣:行了,行了,去做一個文件,做全面一點,細致一點,辭職的對象也包括進去! OK,有了他這句話,一個新的《離職管理規定》便誕生了,并且涵蓋了大部分合法、合情、合理及員工能接受的流程和條款,從此,HR部門不再為這類事情而里外不是人了! 多年以后,已經成為另一家公司行政主管的原保安隊長在酒席上向俺提出一個問題:當時,你處理這個事件的意圖為什么只是暗示,而不明說?讓人猜來猜去很費神的! 因為離開了那個是非之地,雙方都不再與老東家存在利害關系了,于是便沒有了顧慮,俺輕松地告訴他: 第一,如果當時對你或那名員工明示,讓他以非正常手段去討回公道,遇到那些頭腦不會轉彎的員工,他可能在辦理手續的過程中對同事們炫耀或泄露,或者直接對外人說出“主謀”:是×××讓我去做什么的!一傳十,十傳百,一旦老板知道是你我在暗箱操縱,會認為我們在吃里扒外,一怒之下可能會開掉你我,作為負責公司日常工作的副總知道了你我的合謀,在今后的工作中,也將會送給我們二人幾雙美麗的小鞋; 第二,這名員工是你的老鄉并且關系密切,由你去布置和策劃具體的動作,你私下叮囑他守口如瓶,比任何人去授意他,效果更明顯,保密方面也更為安全可靠; 第三,俺當時的意圖并不是僅僅只出于幫助他一個人解決問題,而是謀劃著如何從政策層面、從根本上解決所有類似問題,雖然是非常規手段,最終也達到了這個目標,但其中有一點是存在風險的:我個人的本意只是希望在守法的范圍內,通過高壓的態勢,通過這個假動作達到解決層面問題的目標,如果當事人假戲真做,那就涉及到法律風險了,從自身保護的角度出發,俺不能不考慮這一利害關系; 第四,鼓勵員工以非常規手段去尋求解決之道,即使你有一百個公道,你有一百分合法,即使能得到千百人的擁護,但將企業內部矛盾變成人與人之間對立化的關系,有損我們自身的職業形象,外界那些不明真相的人士,會認為我們一是沒有解決問題的能力,二是喜歡無事生非、小事鬧大,一旦名聲在外,將來還有哪個企業敢用我們?這就是俺當時不愿明示,事后也一直不愿談及這些問題的真實原因!
道,即道理、道德、道義、公道、正道;術,指手段、方法、謀略、心計、技巧。我們平時所說的“道”,更接近于“王道”的內涵,是指通過常規手段、正常渠道解決問題,從而達成目標;而“術”則被延伸并賦予了更多的貶義,似乎變成了巫術、妖術、旁門左道、歪打正著之類非常規的的權謀之術。 古人論述“道”與“術”的關系時,曾告誡我們:精于術而以道為本,守于道而以術御事。有道而乏術,易招人陷害,且不能發揮其所長;精于術而乏于道,乃無本之源,亦不能長久;只有精于術而明道者,才能生生不息!術合于道,相得益彰;道術相離,各見其害;輕道重術,則智術濫用;輕術重道,則徒勞無功。 近代史上的曾國藩“以霹靂手段,顯菩薩心腸”,在推行王道的同時,道術并用,終于成就了轟轟烈烈的事業與個人聲名,這便是道術并用的典范。 現代社會,我們常常發現,無論是職場,還是現實生活之中,許多工作、許多事件,如果按正規渠道,用常規手段去“公事公辦”,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環境之中,往往四處受阻,最終前功盡棄;而暗渡陳倉,通過非正常渠道,采用非常規手段去處理問題,卻反而能立竿見影或事半功倍,使問題最終得到解決。 本系列案例將通過展現一些非常規“變通”做法,通過道與術的結合與運用,說明管理中的一些靈活做法與技巧
|